原告洪**诉被告刘**、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要求被告刘**、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偿还借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刘**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0元,其中2016年6月10日借款20000元,同年11月26日借款10000元,同年12月13日借款10000元,2017年6月11日借款20000元。2017年10月27日,被告刘**、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上述借款本息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与二被告就偿还借款本息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后,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刘**偿还借...(本文书还有4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