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天津峻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王**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对峻岩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峻岩公司给付王**《建设安装施工协议书》保证金7000000元并向王**支付实际归还保证金期间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6.4%,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利息1760000元;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6.4%,自2013年8月23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利息67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峻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0日王**与峻岩公司签订《建设安装施工协议书》,峻岩公司为发包人,王**为承包人。协议第九项约定王**支付峻岩公司保证金70...(本文书还有1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