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1行赔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然资源部于2018年6月26日收到张**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北京至珠海高速公路孝南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同年6月28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公开告知〔2018〕119号《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119号告知书),告知张**,自然资源部不存在其申请的信息,并于同年6月29日邮寄送达张**。张**不服该告知书,于同年7月2日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自然资源部复议机构7月4日收到该申请,2018年8月30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复议〔2018〕431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431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119号告知书,并于同年9月3日向张**邮寄,张**9月4日签收。张**以...(本文书还有1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