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男,1970年6月**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郑**、河南晟港新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042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被上诉人郑**,晟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鲁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为《合作开发合同》的主体。1.虽然在合同的订立与考察时上诉人并未过多的参与,但由于对亲戚杨*峰的信任,完全委托杨*峰办理,这种委托方式属民法典规定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审不能以上诉人在订立合同的参与度上否认上诉人的合同主体。2.根据《合作开发合同》及《土地款支付方式》,上诉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也表明上诉人的履约情况。3.一审法院认为上...(本文书还有3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