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石**、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马*、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宁安市建筑面积73.9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侯**名下;2.房屋过户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与石志荣(已故)系夫妻关系,被告石**系被告杨**之子。2011年4月19日,二被告取得了位于宁安市回迁房屋。2014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石**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告石**将位于宁安市建筑面积73.97平方米的回迁房屋出售给原告,该房屋的总价款为223000元,双方约定于原告2014年1月10日付清200000元,余款23000元过户到原告名下后付清,过户费用全部由被告石**负担。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石**缴纳购房款200...(本文书还有2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