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谭**、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鞍山市鑫晟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原、被告申请,依法追加赤峰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鞍山市鑫晟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于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及永会,被告谭**,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赤峰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鞍山市鑫晟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628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13741.2元(90天×152.68元/天)、误工费39600元(220元/天×180天)、营养费9000元(100元/天...(本文书还有4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