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全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医药公司)与被告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全通医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邱**,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通医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全通医药公司不应支付张**经济补偿金事实与理由:张**于2021年11月向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岩劳仲(2021)157号),裁决全通医药公司与张**劳动关系于2021年4月15日解除,全通医药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2,500元×6个月=15,000元)全通医药公司认为,因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全通医药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与张**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全通医药公司有权与张**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张**支付经济补...(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