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祥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众祥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4日的加班工资2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日,原告到被告公司所在的潼南区江北新***小区上班。原告的工作岗位是保安,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休假4天。基本工资为1500元,被告每月另发未买社保的补助700元。2018年7月4日,被告公司潼南区负责人闵*通知原告,不和原告续约,而且还不给原告加班工资等待遇。2018年8月25日,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加班工资5845元,原告...(本文书还有1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