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陈**与被告灵川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芳,人民陪审员李*梅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被告灵川县人民医院于2018年8月15日申请对120救护车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杨*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责任参与度进行鉴定,2018年10月15日,桂林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作出鉴定复函,表示其鉴定工作办公室作出的为医疗咨询,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经本院依法释明后,原、被告双方选择由备选鉴定机构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正诚(2018)函字第****号复函,表示其鉴定中心仅能受理委托事项中“灵川县人民医院在对杨*强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经本院依法释明后,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不再进行委托鉴定。2018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代书记员夏萍担任记录。原告杨**、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锐湛、杨**,被告灵川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汤**、蒋**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原告之子杨*强毕业于广西柳*市广西工学院,毕业后到桂林市工作,2017年2月中旬杨*强开始与家人失去联系。2018年5月初原告接到灵川县公安局定江派出所通知,被告知杨*强已于2017年2月17日2...(本文书还有5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