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其甘嘎查辩称,合同的签订是嘎查原领导班子所为,当时是否开牧*代表大会不清楚。希望法庭查明事实,作出裁决。
被告杨**辩称,第一、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所在的村民组有210户牧*,够180户牧*才符合条件。第二、涉案的合同有效,而不是无效。2005年,二被告签订的合同符合民主议定程序。此合同签订之前,首先经苏木政府同意,牧*代表大会通过。然后才与被告杨**签订的合同。这一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记载,被告其甘嘎查在签订合同时清清楚楚的告诉被告杨**全体牧*一致同意,有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牧*代表签订的合同。这样杨**才在合同上签字。从2005年至今已达十几年之久,被告杨**一直行使承包人的各项权利,无任何争议。十几年以后,原告才想以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样的请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民主议定原则是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性条件,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对此,《中华...(本文书还有3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