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与被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芳馨园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被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天津市芳馨园供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付2014年至2015年采暖季及2015年至2016年一个月的供热费,共计2278元及替代暖气供热耗电电费8712元;2、判令被告给付合同违约金80.19元,以上共计11024.6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6月1日在红星国际广场售楼处与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付全款8019...(本文书还有1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