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其诉被上诉人三亚市人***(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2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三亚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与本院同期受理的车燕珍等人分别诉三亚市政府房屋征收及行政赔偿41宗案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类同,本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42宗案件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以三亚市政府违法征收其三亚市吉阳区东岸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岸村委会)棚户区范围内房屋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三亚市政府赔偿其位于东岸村委会土地范围内的848.96平方米家庭住宅被征收的损失848.96万元(按每平方米1万元计)及拆除其房屋未能回收的建筑钢筋材料损失6万元。
原审查明,2015年9月30日,三亚市政府作出三府〔2015〕185号《三亚市人***关于东岸...(本文书还有3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