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诉被告江西省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思人力资源公司)、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的委托代理人付**、被告汇思人力资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被告邮电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撤销仲裁裁决,依法判令付**与汇思人力资源公司、邮电建设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判令汇思人力资源公司、邮电建设公司自应当订立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二倍工资。
事实与理由:付**于2007年12月入职邮电建设公司,2008年8月邮电建设公司为付**缴纳了社会保险金。由于邮电建设公司未与付**签订劳动合同,在付**的强烈要求下,邮电建设公司委托汇思人力资源公司于2012年4月1日与付**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3月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三...(本文书还有3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