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诉被告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市第三康复医院(原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永和分院)、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上海市第三康复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祝**,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暂定82,644元(其中含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处医疗费8,875.50元、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住院陪护费2,468元;上海市第三康复医院处医疗费17,684元、2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住院陪护费3,770元;丧葬费23,376元、交通费500元、律师费25,000元);...(本文书还有3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