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阳光城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原、被告就福建大区厦门战区晋江阳光城丽景湾项目、海峡大都会·国府项目签订数份《营销活动合作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项目营销活动策划与执行服务。后原告按约及被告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交验收确认单及付款申请书。然被告却某向原告支付款项。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至今仍尚有服务费用45,546元未付,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外...(本文书还有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