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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内010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9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3日15时14分许,被告人聂**驾驶蒙xx号白色大众牌小轿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书院西街交汇处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与沿书院西街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王*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致王*为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聂**弃车离开事故现场。被害人王*为被“120”送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救治。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为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聂**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为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辩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受理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23日15时14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聂**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投案的事实;

    2、被害人王*为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8月23日15时14分许被告人聂**驾驶蒙xx号白色大众牌小轿车将其撞伤后逃离现场的事实;

    3、道路...(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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