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家物业)与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家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家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2年底物业服务费12705元及违约金3334元,合计1603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前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12822元及违约金3333.6元,合计16155.6元。事实及理由:被告为石***小区××幢××室的业主,原告与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中住宅物业费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电梯费每月每户30元,垃圾清运费每月每...(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