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辩称,被告王*在中华联合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原告的损失理应由被告中华联合公司赔付。保单中“若从事营业性运输”这句话约定不明确,被告车辆为货车,是拿来运货的,王*车辆一直为自己运输,没有对外从事经营运输活动,被告中华联合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王*是长期经常性从事营业性运输。王*只是偶尔为朋友运了一两次货,收了一点油钱和工钱,不能定性为“从事营业性运输”,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有几种解释时,应当采用更有利于投保人一方的解释。该条的理解应当理解为长期从事经常性的营业运输,而王*在发生事故时并非属于此种情形,故不适用该免责条款。三、不论王*车辆用于何种性质的运输行为,本次事故中,王*既没有超载,也没有运载货物导致危险性增加,保险公...(本文书还有1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