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卓**支付卢*货款2324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卓**自2020年4月开始多次向卢*购买塑料粒子等共发生交易额496400元。卓**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卢*货款232400元未支付。
卓**辩称,其对2020年7月18日货款48000元及2020年8月12日货款48000元不予认可,卓**与卢*发生货物买卖的交易额应为400400元。卓**已向卢*支付货款387200元(其中现金支付96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卢*向本院提...(本文书还有1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