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刘**、刘**、纪*、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被告刘**、刘**、刘**、纪*、刘**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刘**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及结欠的全部利息及罚息(共归还正常利息31.82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纪*、刘**对第一项请求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9日,被告刘**、刘**因借新还旧向原告处贷款320000元...(本文书还有1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