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所在地密山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张**与被告陈**、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被告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要求陈**、邱**支付自2015年1月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40000元,月息1.5分计算;3.要求陈**、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与邱**系夫妻。2015年1月6日,陈**、邱**从张**处以资金周*为名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当日陈**、邱**为张**出具欠据一张,陈**、邱**在欠据上签字。此后,张**多次找到陈**、邱**要求偿还借款,陈**、邱**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张**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张**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陈**、邱**偿还借款本金38550元,及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38550元,利率按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陈**、邱**承担。
陈**辩称,原告张**起诉要求被告陈**偿还40000元本金和利息依法不能成立,张**与陈**之间的借款于2017年...(本文书还有5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