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浦东解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放机械公司)因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解放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被上诉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解放机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因不能履行2012年12月31日《5.74楔形绿地企业动迁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不能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新市镇d03-03-01地块商业用房**栋**号平方米房屋作为实物补偿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820.8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剥夺上诉人的动拆迁安置权益。被上诉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公司)作为甲方、上海浦东洪发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洪发贸易)作为乙方1、上海浦东佳方酒店(以下简称佳方酒店)作为乙方2、上诉人作为乙方3,于2011年1月21日签订的《5.74楔形绿地企业动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2011.1.21动迁补偿协议》)是本案系争诉请的基础,且在法律法规未禁止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的情况下,协议以实物进行补偿合法有效,原审没有认定该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认定事实错误。《补充协议》是因为《2011.1.21动迁补偿协议》未履行完毕才签订,原审认定在《补充协议》签订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其关联公司之前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生效且履行完毕,民事拆迁补偿法律关系结束,该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系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民辖****号民事裁定书也证实了上诉人的这一主张。本案主审法官系之前将上诉人案件裁定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文书还有7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