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三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安**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中心医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按照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当有一定限度。被上诉人入院时恰逢下雨,由于就诊人数较多,客观上加重上诉人清洁难度,结合事发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上诉人应当承担50%比例责任。
安**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三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7,862.66元、营养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71,488.5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鉴定...(本文书还有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