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1、被告没有组织实施强制拆迁也没有赋予涧西区政府进行强拆的权利,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2、原告的起诉超出了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诉辩意见,经本院总结并经双方确认以下争议焦点:1、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2、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针对第一个焦点,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洛阳中院做出撤销行政裁决的判决是在2014年9月25日,即便是按洛阳中院判决时间来算,对方也超出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原告针对该焦点提供了洛阳市人民政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洛政赔决字(2015)第3号),证明原告提起过赔偿遭到拒绝。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的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被告申请行政赔偿的事实。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2017)洛郊集建(土05)字第122号使用权人为杜心长的集...(本文书还有1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