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7月,被告人韩××和刘×甲(另案处理)同居期间,二人共同经营相聚旅店,刘×甲以旅店为掩护贩卖毒品,韩××在明知刘××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两次帮助刘×甲收取刘×乙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0.8克的毒资共计1,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以上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通话记录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赵××的证言;被告人韩××的供述和辩解;逊克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二、运输毒品犯罪。
2015年7月3日,被告人韩××受其同居男友刘×甲的委托去辽宁省盖州市购买毒品,韩××到达盖州后从雷××(绰号老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0.6克,韩××带着甲基苯丙胺去加格达奇找朋友陈×,两人一起吸食了韩××带过去的甲基苯丙胺。同年7月10日,韩××从加格达奇一个绰号叫大群的朋友处借款10,000元,回到盖州后用其中的5,300元又从雷××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3克,而后韩××将这些毒品带回逊克县交到刘*全手中。
公诉机关为证明以上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本文书还有4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