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徐*、姜*与被告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追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杨*支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第一次庭审到庭应诉,第二次庭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徐*、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弄6号**室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徐**、姜*、徐*三人名下。事实和理由:原告徐**和原告姜*系夫妻关系,原告徐*系他们的女儿。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弄6号**室房屋产权原登记在原告三人名下。2004年9月28日,他人伪造原告的签名,以买卖形式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到被告姜**名下。2021年5月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