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永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永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永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俩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多支付工程款1351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了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公司xxxxxxxx四期三标段4#、5#、9#、16#、17#楼的土建工程,就4#、5#、9#、16#、17#楼的电气分项工程分包给被告完成。双方在2022年2月28日签订了《电气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元计算价款。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工人开始施工,原告按照...(本文书还有1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