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张*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用45867.00元、加油费375.00元、高**66.00元、交通费66.00元、餐费296.0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费(以实际鉴定为准),合计约47000.00元(以实际为准);二、本案的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车牌号为蒙dj××**号宝马小轿车系原告所有。登记人为李*超。2021年2月10日,被告家**楼玻璃破碎,将原告停放***小区院内...(本文书还有1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