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青海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民和县人民法院(2021)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及评估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一、消防楼梯是案涉房屋的固有设施,上诉人对案涉房屋的消防楼梯享有所有权。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金鼎佳苑**幢楼**层平面图可以证明消防楼梯和商梯均是案涉房屋的固有设施。被上诉人通过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付房屋时并没有将消防楼梯拆除,而是将消防楼梯连同房屋一并交付给了上诉人,且法院执行时要求保持房屋原状,此时消防楼梯的所有权就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就私自强行将已交付的消防楼梯予以拆除,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对消防楼梯没有所有权、使用权,被上诉人拆除楼梯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有悖于客观事实,对上诉人不公平;二、被上诉人拆除消防楼梯、封堵商业通道的侵权行为与上诉人不能正常使用案涉房屋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设计图纸、不动产证书及分户平面图,均可以证明案涉房屋确实存在消防楼梯、商业通道。案涉房屋被认定为住房的事实不能否定案涉房屋在设计、修建、出售、交付时存在消防楼梯及商业通道的客观事实,并且被上诉人出售房屋时将商业通道作为建筑面积的一部分收取了房屋价款,消防楼梯、商业通道是上诉人所购买房屋的固有设施,该设施与房屋是一个整体,该设施被破坏必然会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使用涉案房屋。一审判决仅凭上诉人可以通过电梯和步梯进入房屋的事实就认定被上诉人拆除消防楼梯、封堵商梯的行为与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没有因果关系,是因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涉案的消防楼梯、商业通道与房屋是一个整体的客观事实,也没有认真勘查现场,没有发现商梯被封堵、消防楼梯被拆除会使上诉人房屋的整体功能受到影响*...(本文书还有8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