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通过网络认识被告,在两人相识后,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2022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被告在2022年2月20日前累计向原告借款262149.9元,并承诺于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6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偿还60000元,余款在2022年9月30日前归还,逾期未还款,从借条出具之日,按月息1%计算利息等。被告未按上述约...(本文书还有1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