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东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郑**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7月2日17时50分许,被告郑**驾驶雪铁龙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宁市东宁镇东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通胜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将前方行人马*撞倒并碾压,造成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宁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郑**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马*无责任。原告伤后在东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诊断为肝损伤、盆骨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因病情严重转院至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4天。原告与二被告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796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50元、伤残赔偿金58087.20元、误工费13200元、护理费8264.40元(137.74元×60天)、二次手术费10000元、鉴定费3325元、鉴定检查费980元、交通费400元、治疗辅助器具415元,日用品198元、交通费4509元、住宿费1200元及精...(本文书还有4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