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
原告沈阳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8日受理后,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沈阳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松、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晶、文*,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备用金人民币6033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李**于2009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原告公司工程部经理、总监,全面负责原告...(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