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按***.7%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5000元;3.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7年起,被告因生意周*困难陆续向原告借款。2019年8月4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16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还清,并约定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管辖,债权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