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永城市雪枫街道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明社区居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光明社区居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094.30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0日,原告杨**挂靠永城市佳园装饰部与被告光明社区居委会(原永城市演集镇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永城市演集镇光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拆除清运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拆除清运,合同金额为118539.73元。原告已经履行完毕义务,经过第三方审核价款为97094.30元,但被告一直不履行义务,故请求法院...(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