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需与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和理由: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的约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告不需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隆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要求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结果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邹**辩称:一、被告要求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被告于2004年9月10日起在原告处担任专职司机...(本文书还有2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