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三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中心医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74286.22元;2.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赔偿比例过高,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保持高度注意义务,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50%比例赔偿;2.被上诉人事发时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不应再支持其误工费损失。
王**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医药费27212.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7244元、护理费13622元、残...(本文书还有2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