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琮元********(以下简称“琮元公司”)与被告赵**、赵**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琮元公司申请,本院于同年9月13日追加赵**、赵**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琮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被告赵**、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琮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赵*5拖欠的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5,016元;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偿付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欠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计1,504.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四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赵*...(本文书还有2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