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振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诚健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6169、9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双方于2021年3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946.7元;3.被上诉人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300.58元;4.被上诉人支付2021年1月工资1009元、2021年2月工资4146元、加班工资47,442元;5.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脱离客观事实和证据,仅仅以上诉人平均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就直接认定被上诉人支付了每周*的加班费,事实认定不清,逻辑错误1.上诉人于2016年8月入职,被上诉人为交社保在2018年8月才与上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时,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空白,仅让上诉人签了名字,后补和手写较少的工资数额,是企业为少交保险费采用的常用手段,没有任何实际参考价值,且与真实工资数额不符2.一审已查明上诉人每周*加班,加班费需在每月工资总额分项中列出明细但无论是被上诉人财务人员下发的工资条明细,还是被上诉人公司内部系统查询的工资条详情,均未载明支付了加班费被上诉人为了拼凑加班费分项,提交的工资条不仅与财务下发的工资条不符,与工资银行流水也不相符仲裁委正是查明了上诉人提交的工资条的虚假性才裁决其支付加班费3.双方劳动合同未约定实行包薪制,包薪制即每月工资应是一个固定的数额,但上诉人每月工资数额不固定,此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3条还专门对延时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4.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工会情况说明也存在虚假性质网上查询平台信息显示被上诉人工会成立于2020年4月21日,而上诉人入职时间在2016年8月份,早于工会成立4年,工会无法知晓上诉人入职时与被上诉人商定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也不会派员参加公司会议二、一审未认定双方于2021年3月1日因被上诉人未依法交纳社保、欠付工资、单方调岗等解除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解除时间上诉人于2021年3月1日向被上诉人负责人和**负责人提出并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相关负责人也已收到但一审仅以解除通知没有上诉人亲笔签名以及之后又有几天考勤打卡...(本文书还有8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