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辛**与被告陈**、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陈**申请法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所争议土地的租金进行评估,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本案延期至2017年1月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辛**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霍**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蒋**,证人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36亩土地;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至2015年土地租金70000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从2003年承包第三师四十三团三连的36亩土地。2009年3月,两被告在经济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与两原告口头协议,由两被告租原告承包的36亩土地,...(本文书还有3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