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顺鑫公司与星宇公司签订《顺义区后沙峪镇公共设施项目北区1#、2#楼精装修工程》,约定由星宇公司承包1#、2#楼精装修工程。
2018年11月30日,朱**(发包方、甲方)与赵**(承包方、乙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朱**将前述1#、2#楼精装修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赵**,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国门一号**期北区1#、2#楼,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量15000㎡(按实际发生量),施工部位为1#、2#楼卫生间、厨房防水,工期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20日,单价为81元/㎡(不含税),合同价款为1215000元。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2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负责清除有碍施工的各种障碍物。甲方委托马*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手续。合同第六条工程款给付约定分三次,材料进场付20%为243000元、施工完毕付70%为850500元、甲方验收结算付5%,为60750元;保质期满付5%,为6075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保修期为5年。
《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赵**组织工人施工。赵**称到2019年1月13日即施工完毕并进行闭水实验,验收合格。当日,李*1能签署**号楼防水面积统计表,同意按照13511.6平方米结算工程款;马*、刘*1签署**号楼防水面积统计表,同意按照7408.8平方米结算工程款。赵**按照两栋楼的防水面积之和20920平方米*81元/平方米主张合同内工程款1694520元。
星宇公司认可**号楼的防水面积,同意按此结算,也认可**号楼防水验收合格,但不认可**号楼的防水面积,不认可李*1能有权代表星宇公司确认工程量。
除合同内工程外,赵**提出还有下列施工:1.防水工程完工后,共8户砸地砖装套管后修缮防水,2019年1月26日,赵*、李*1能先后签字确认上述事实。赵**按500元/间主张工程款4000元。2.卫生间防水施工后,...(本文书还有7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