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2)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虽然可以按照约定在合伙三年之后请求解除合同,但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并没有约定解除合同后返还入伙资金时可以不经清算全额返还,在双方没有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全额返还入伙资金属认定事实错误。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据此,合伙人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合伙的性质和原则应当是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不能只享利益,不担...(本文书还有2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