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林县富饶木材加工厂与被告马**、梁**、李**、何**、韦**、黄**,第三人西林县嘉华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桂1030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西林县富饶木材加工厂起诉。西林县富饶木材加工厂不服裁定,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桂10民终****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1年12月10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10民再****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9)桂10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及西林县人民法院(2019)桂1030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并指定本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文书还有3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