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百色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程独任审判,岑桂仙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百色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洪被告李**、广西百色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本金4256683.62元给原告,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广西百色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处分李**位于田林县××镇××街××号××广场××层××号商铺抵押物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份,被告李**向原告申请借款肆佰柒拾肆万元作购房资金,2015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李**签订了《个人购(建)...(本文书还有2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