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对众雄公司反诉主张的混凝土款问题进行了审理。
还查明,岩土公司、众雄公司与首创公司针对涉案工程所签订的《沈中大街项目一期土方及护坡独立承包工程之补充协议》中,对施工内容进行了明确。
本院认为,本案中,岩土公司与众雄公司针对涉案工程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首创公司又与众雄公司、岩土公司签订了《沈中大街项目一期土方及护坡独立承包工程之补充协议》。岩土公司与众雄公司作为联合体已对涉案工程进行实际施工。
关于岩土公司上诉提出的一审法院对众雄公司反诉主张的496315元混凝土款不应支持问题。...(本文书还有1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