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赤峰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隆苏左分公司)、被告赤峰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天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19)内2523民初****号民事裁定,原告王**提出上诉,2022年1月14日内蒙古自。
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22)内25民终****号民事裁定,指令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盛屯天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隆苏左分公司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七套(位于××镇××号楼的1-101-201、1-110-209、1-103-203、1-106、1-102-202、1-111-210、1-112-211)房屋交付原告;二、请求分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付房屋的租金损失1406160.00元...(本文书还有4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