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审判决关于页岩气公司支付地质局六队相关费用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页岩气公司称,三个报告等勘查成果系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形成,地质局六队作为地质工作承担单位不享有上述资料的所有权,无权处分和获得收益。本院认为,二审判决依据评估报告确定评估价值为47890349.3元,加之双方均认可政府出资共计2173万元。据此,二审判决将政府出资的费用从47890349.3元评估价值中予以扣减,计算出页岩气公司应向地质局六队支付前期地质技术工作费2616...(本文书还有45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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