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辽宁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彰武县丰田乡卫生院(彰武县丰田乡预防保健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润辽宁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本金839395.34元及利息30457.4元(以839395.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0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暂算至2020年12月9日利息为30457.4元,给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合计869852.7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长期友好合作,被告在原告处釆购药品并支付货款。2019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39395.34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彰武县丰田乡卫生院(彰武县丰田乡预防保健站)辩称,原、被告双方确实存在合作事实,被告承认欠款事实,但欠款数额与原告相差巨大,实际尚*原告药品款项为227892.76元。询证函上被告单位经办人处有张丽签字,但被告单位并无此员工。原告所提交的销售商品配送单均系伪造,其原法定代表人崔**签字及员工高**签字均系伪造。对账函上所盖财务章系伪造,其上没有防伪编码。综上,我方对原告所提全部证据真实性存疑,被告不欠原告所诉合同款项,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所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2015、2016、2018购销合同、2018年廉洁合同;证明双方具有药品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入药品,被告应支付货款。
被告质证意见为:无异议,与原告在2018年有合作。
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2、企业询证函、对帐函21份(2012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证明从2012年9至2020年7月,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曾多...(本文书还有8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