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百公司、重百垫江商场辩称:1、重百垫江商场依法与被告垫江房地产公司、卓信公司签订了《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了租金(2020年至2022年6月期间),已履行完成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义务;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是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关系,也无任何合同关系;3、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求。
被告华宅公司就本案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和庭审认证,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05年6月28日,被告垫江房地产公司与重庆百货********签订了《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垫江房地产公司将位于重庆市垫江县城南门口东南角的自有产权房“垫江商业大厦”(暂定名)负**层到平街**层约8000平方米商业用房和500平方米的库房、办公用房提供给重庆百货********使用;租赁期10年。
2005年8月16日,被告垫江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卓信公司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在垫江房地产公司与商铺投资人(以下称“第三方”)签订垫江县桂溪镇西欧花园商业步行...(本文书还有4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