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2022)京0111民特监****号申请人冯*亭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一案中,查明:冯*亭与冯*于1996年3月31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冯*亭将79号(后院后编号为78号院)院内的平房8间及宅院以2.5万元的价格卖与冯*。冯*购买后,于1996年6月6日与王*兴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该院落中的后院即现在的78号院以1万元卖与王*兴。王*兴从冯*处购买78号院后对该院进行了建设。王*兴户籍在西东村,与前妻有一子二女,长子王**、长女王**、次女王**。2005年6月15日王*兴与张淑华结婚。2011年冯*亭以其与冯*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冯*返还3区79号院前院房屋及附属物,第三人王*兴返还3区79号院后院房屋及附属物。该案审理中王*兴去世,本院依法追加王*兴的法定继承人王**、王**、王**、张淑华为该案第三人。经审理后本院于2011年10月作出(2011...(本文书还有1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