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张某2(以下简称姓名)、被告张某3(以下简称姓名)、被告张某4(以下简称姓名)、被告张某5(以下简称姓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郑**,张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张某3,张某4,张某5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张某1和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共同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任某名下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任某系张某1与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的母亲,张某1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朝阳区人民法院指定其子张某6为监护人。被继承人任某生于1937年3月**日,丈夫张某7于1994年1月6日死亡,任某于2017年6月20日死亡,其名下留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故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房产。
张某2辩称:同意依法分割。
张某5辩称:涉案房屋我不同意张某2分得份额。涉案房屋是我母亲名下拆迁房屋之一,拆迁是我主导的,三套房屋张某2拿走...(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